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6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張桂綿
張秉謙
張秉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桂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3,87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115年9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桂綿、張秉謙、張秉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28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115年9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桂綿、張秉謙、張秉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61,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