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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享小吃店、古永良、王相友、陳翔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債務人宏享小吃店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松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