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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鄭崇文律師(即余國瑋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緒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臨時管理人陳佳函律師。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