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卿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催告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已向戶籍址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之存證信函回執聯(原送達地址非戶籍址,該招領逾期尚未意思表示到達生效)。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