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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采晴、劉連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聲請債權金額已全部到期催告債務人劉連福喪失期限利益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