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358號
債 權 人 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非訟代理人 葉泰良
債 務 人 蔡國財即力眾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0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國財即力眾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權人得對第三人楊紫霆可請求之債權金額為21,050元(含執行費89元),其餘聲請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