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698號
債 權 人 尚揚鋼鋁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江克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允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聲請狀應載明本件案號)。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本件承攬工程完工圖或債務人簽收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