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
債 權 人 吉和利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莊傑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主張債務人莊傑皓應連帶賠償之法律依據?(承攬契約書當事人係公司間行為,債務人莊傑皓僅係代表公司為法律行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