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01號
債  權  人  吉和利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彩華  
債  務  人  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傑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93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莊傑皓僅為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與他人間為法律行為,依債權人所提出文件,本件僅係正常商業交易行為,並無違反法令或具備侵權行為之情形,債權人主張莊傑皓負連帶賠償,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