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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711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茂維、曾麒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與原債權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務人曾麒螢連帶債務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