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5,24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2,00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60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00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09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2,06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