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25號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務 人 陳燕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1,600元,及其中①7,200元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②14,400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3,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