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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海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70號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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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44,453元
AM7698260

002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96,054元
AM7698262

003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203,700元
AM7698263

004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9,263元
AM7698264

005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964,046元
AM7698265

006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158,424元
AM7698266

007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114,660元
AM7698267

008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3,000元
AM7698268

009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15,813元
AM7698269

010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1,575元
AM7698270

011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238,203元
AM7698271

012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6,300元
AM7698272

013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35,782元
AM7698273

014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17,168元
AM7698274

015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4,830元
AM7698275

016
豪威興業有限公司
玉山林口分行
115年7月25日
233,783元
AM7698276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