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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曹家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聲請人為宏宥精密有限公司,並聲請狀加蓋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