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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更正附表(發行公司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