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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冠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鎂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補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民事委任狀。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