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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齊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濂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票據遺失時點是在交付下包前抑或下包後遺失?
二、提出向台新銀行桃園分行購買本件支票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