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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蕭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刊登報紙)及合法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