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嚴啓榮
債 務 人 易兆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智鈞即蔡世偉
人
債 務 人 蔡育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智鈞即蔡世偉所有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等之人壽保險、勞保、集保、郵政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