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66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張育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所有附表不動產為執行。惟該不動產所有權為公同共有,本院遂先後於民國115年2月9日、115年3月31日命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應上開本院命補正事項,致本院對上開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無從進行,則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對於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標別: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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