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77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乾茂
債 務 人 趙俊宇即琦綵洗衣坊
債 務 人 陳志戊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及菓葉新段69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查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至於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趙俊宇於第三人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本院職權查調勞保資料,經債務人於113年10月8日已自前開第三人處退保,無執行實益而不予執行,附帶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