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00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絹妹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900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黃絹妹,已於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前之民國112年9月5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