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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047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陳約瑟  
            黃利納(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黃利納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黃利納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