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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96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樓                             
債  務  人  梁騰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等財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