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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39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  人  王瑞杰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請求分期償還,未獲同意;債務人現已由法扶律師協助進行更生。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聲明異議內容,非停止執行法定事由,亦未指明本件執行程序有何違法之處,債務人聲明異議與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