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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56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蕭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限制之保全處分,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45號民事裁定,自前開裁定公告日即民國114年12月5日起60日內,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行使債權。本件債權人係於115年1月9日聲請執行,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