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590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梓鈞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曾楊瑞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相對人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曾楊瑞娥之部分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志鴻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曾楊瑞娥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苗栗縣苗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