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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673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林洺元即林蓮昇


債  務  人  黃英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林洺元即林蓮昇對第三人皇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