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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5081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嶋耕太郎





債  務  人  大鼎纖維實業有限公司(廢止)

兼法定代理  蔡自在  
人  
債  務  人  賀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蔡自住、居所係在雲林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另債務人大鼎纖維實業有限公司、賀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解散,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