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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15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朱俊哲  

            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朱俊傑對於第三人仟達空調工程行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郵局、保險資料,惟第三人仟達空調工程行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