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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58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蕭美珍即蕭采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之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利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