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書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及一般保證人戶籍地址新竹縣○○鎮○○里0鄰○○0號之回執聯及桃園市○○區○○路0000號1樓之1之回執聯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