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張智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芸、朕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債務人陳品芸仍未受償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