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張燦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燦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燦能所有坐落桃園桃園區忠義段00000-000建物及0000-0000地號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更正拍賣標的附表雨遮正確面積及增加共用建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