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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張燦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燦能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張燦能所有坐落桃園桃園區忠義段00000-000建物及0000-0000地號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更正拍賣標的附表雨遮正確面積及增加共用建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