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黃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彥能、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劉彥能、張**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黃文昭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被繼承人黃文昭之全體繼承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