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林忠毅
張立昌
洪嘉宏
前列林忠毅、張立昌、洪嘉宏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銀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廖銀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存證信函回執聯影本,如未合法通知請聲請公示送達後再具狀聲請拍賣抵押物。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