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張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連敦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