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許伯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清厚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變更前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陳報二筆本票提示日或提出本票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