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即邱顯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被繼承人邱顯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邱顯哲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