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人(即黃慶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9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催告函回執聯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