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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立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羅立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書影本。
四、提出相對人羅立德抵押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