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立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羅立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書影本。
四、提出相對人羅立德抵押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