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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玉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宜庭催告函回執聯影本。
二、更正拍賣附表建物座落基地正確地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