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軒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貴公司契約書雖約定依民法第389條規定立即清償全部分期債權,該僅係約定加速條款之適用,但非無庸催告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