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張嘉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779、82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拍賣標的正確附表3份(建號及共有部分權利範圍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