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香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527、2578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建號、建物門牌、面積、權利範圍、附屬建物等詳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