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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林秀英(即顏宏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逕行加速條款通知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