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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謝儀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宇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催告函送達債務人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