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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待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金額屆期催告全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暨回
執聯或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二、提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