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承澧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本票提示日及催告函回執聯,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