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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莉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